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根据财税[2013]37号文有关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除铁路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进项税额抵扣的变化事项告知如下。
1.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的制作、发行、播映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对接受该类服务符合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条件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11日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