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税[2013]37号文与本市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政策相关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试点政策相关事项告知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现将财税[2013]37号文与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变化内容告知如下:
一、对“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除外)均不再实行差额征税的规定,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对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不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按规定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四、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一)增加“广播影视服务”对应的营业税免税条款的平移条款。即: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增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的免税条款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广告服务”删除了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增加了“广告代理”。
(一)“广告策划”和“广告设计”一并作为广告设计归入“设计服务”。
(二)广告制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征税。例如:广告的制作销售属货物的生产、销售,不动产上广告灯箱的安装属建筑业等。
六、原“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不再执行,应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作为进项税额。按7%扣除率计算扣除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其他运输均实施扣税办法。
七、无双边协定作免税安排的国际运输服务,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政策取消,按照适用税率(11%)扣缴增值税。
八、增加国际运输中的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出租方不适用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适用零税率。以解决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中出租方和承租方同时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条款问题。
同时,“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的出租方取消零税率政策后,相应给予出口免税政策。
九、增加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条款,与外贸企业面上的出口退税政策一致。
十、增加可放弃适用零税率条款。即: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16日
20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