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具体操作办法
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
根据《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9公告),现将2013年8月份(所属期)货物和劳务应税项目的纳税申报告知如下:
一、 暂免征收营业税
1.对只申报营业税申报表(新)或申报营业税申报表(旧)的纳税人,营业税各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2万元(包括免税收入)的,按原办法申报后,系统会自动给予免征营业税。反之,则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对同时申报营业税申报表(新)和营业税申报表(旧)的纳税人,营业税申报表(新表和旧表)各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2万元(包括免税收入)的,按原办法申报后,系统会自动给予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申报表(新表和旧表)各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2万元(包括免税收入)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但系统暂给予免征营业税,待8月份(所属期)结束后进行补税。
3.对属于“营业税——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如营业税免征,则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免征;反之,则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 暂免征收增值税
1.对只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各应税项目销售额合计≤2万元(包括免税收入)的,按原办法申报后,系统会自动给予免征增值税。反之,则全额征收增值税。
2.广告业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文化事业费征收
货物、服务合并销售额≤20000元,但>19417.48元,文化事业费按附表征收;货物、服务合并销售额<=19417.48元,不征收文化事业费。
三、同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1.对同时申报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各应税项目销售额合计和营业税各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均≤2万元的,按原申报办法申报后,分别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各应税项目销售额合计或营业税各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2万元的,只就大于2万元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2.对按“营业税——娱乐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人,如营业税免征的,相应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免征,但“增值税——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免,应根据第二条第2点的要求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四、2013月9月(所属期)及以后的操作办法将另行告知。
崇明县税务局
20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