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现行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新旧规定变更参见对照表:
原规定 | 新规定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特定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
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以下小型水电单位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和生产建材所用的砂等;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等连续生产的砖、瓦等;4、用微生物等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 | 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售寄售物品;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 暂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详情请查阅《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