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所)【2014】16号
一、适用范围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应在预缴申报界面的相关信息表中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政策详见实施意见全文)。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可享受的减免税金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提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取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受理回执》。
(公告全文请查阅上海税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