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企业申请出口退(免)税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4-08-11 10:57:18 来自:admin 浏览数:0
出口退税指的是国家对企业的出口货物退还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商品税。出口退税是国家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税收制度。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我国已建立了新的以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根据新税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才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即: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同时,国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外贸企业范围也有详细的规定。所谓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其中,出口企业主要包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商企业、生产企业(包括外贸投资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
 
在我国,可享受出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有以下八类:
 
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度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第三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性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性能。
 
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外贸投资企业;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以货币采购的国产设备也享受退税政策。
 
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亦可办理退税。
 
第六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外经贸部规定出口经营范围执行。
 
第七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这类企业有: 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等。
 
第八类指定退税的企业。为了严防假冒高税率货物和贵货物出口,杜绝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对一些的贵重货物的出口,国家指定了一些企业经营。由这些企业出口的这类货物,可予以退税,不属于国家的指定企业,即使有出口经营权,出口这类货物也不予退税。但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贵重货物,给予退(免)税。

上一篇:公司注册后在纳税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下一篇:上海出台新政策,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入沪


在线QQ客服
点击交谈
微信公众号

联系电话
021-59437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