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票纳税人申请认定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纳税人申请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申请表》;
3、书面申请;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5、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实际经营地相匹配)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法人、股东、会计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6、实际经营地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以上)、出租者权证复印件各一份;
7、实际车辆停放场所租赁合同(一年以上)、出租者权证复印件各一份;
8、《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包括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的运输工具)、车辆里程明细表;
9、年营运能力的举证材料(附有明确标的运输合同);
10、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权证、船舶所有权登记书及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11、自有运输工具车(船)龄较长(十年左右)须提供详细说明材料(车辆完好状况如何?是否可正常运转参与运输?车辆年检合格与否?等等);
12、对频繁(六个月内)进行过户的车辆提供详细举证材料(车船税缴纳情况、车辆保险单是否变更、上家为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进行转让、转让方企业注册地在何处等等);
13、自有运输工具缴纳车船税完税凭证或机动车保险单(须能反映出缴纳车船税情况);
14、有关申明文书:对本单位的帐簿设置、会计核算、发票保管使用、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和缴纳各项税款等情况作出申明;
15、对分支机构纳税人另应提供:
(1)总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2)说明创办分支机构的理由;(3)总机构调拨运输工具的文件;(4)运输工具权证(船舶检验证书);(5)分支机构开户银行许可证;(6)车(船)停放(靠)地的证明;(7)船舶配备情况(如一艘拖轮的动力可拖多少吨位的驳船等);(8)总机构在设立分支机构前二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纳税情况(复印件);(9)总机构现有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复印件);
16、纳税人同时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提供的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
(二)纳税人须提交的备案材料
纳税人在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增加运力的,须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纳税人提供1年期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或挂靠车辆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必须符合国税发[2003]121号(沪税崇税[2003]130号)文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即,(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利润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以及符合沪地税流[2006]62号(沪地税崇税[2007]5号)文第三条中的(一)、(二)、(三)、(四)、(五)、(六)款要求,并明确分配比例、何时分配、支付结算方式且租赁或挂靠车辆只在本企业中;
2、《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
3、车辆里程明细表;
4、租赁或挂靠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权证、车辆持有人的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增加年营运能力的举证材料(附有明确标的运输合同);
6、实际车辆停放场所租赁合同(一年以上)、出租者权证复印件各一份;
7、纳税人同时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提供的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